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
一、基本簡介:
煤安認證是煤礦安全認證的簡稱。2007年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暫行辦法》等文件,對井工煤礦用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實行安全生產認證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偽劣產品進入井下。安全生產標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辦法。為提高煤礦安全程度,人們日益重視安全技術開發。國家改革了技術開發的資助辦法。由于安全投入不足,國家應建立安全生產研究開發的資金保障機制。
在中國煤礦安全技術體系中,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應是確保煤礦安全的重要一環。人們逐漸認識到,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對煤礦帶來的好處。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及《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等文件。這些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確定了產品管理的范圍及具體的安全標志管理的細則,是安全標志管理方面較全的一個方法。上述措施確保了設備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二、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礦山礦用產品目錄
一、防爆電氣設備(用于具有爆炸性氣體、爆炸性粉塵危害環境的電氣設備,
參照«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執行)
二、提升運輸設備
(一)提升設備
提升機、絞車、電梯(含控制保護裝置)
礦用鋼絲繩
提升容器
首尾繩連接裝置
安全保護裝置(防墜裝置、防跑車裝置、防過卷過放緩沖裝置)
(二)運輸設備
軌道運輸設備(人車、礦車、電機車及控制裝置、牽引電機)
架空乘人裝置
無軌運輸設備(無軌人車、無軌運料車、無軌運礦車)
帶式輸送機(含控制保護裝置)
鋰離子蓄電池電源(含充電機)
(三)起重設備
起重設備(起重機、電動葫蘆)
三、采礦、通風及排水設備
(一)采掘支護設備
無軌采掘設備(掘進鉆車、采礦鉆車、錨桿錨索鉆車、噴漿機)
無軌出礦設備(鏟運機、裝載機)
地下服務車(撬毛臺車、升降臺車、破碎臺車、充填泵車等非煤地下礦山專用服務車輛)
鉆機(天井鉆機、潛孔鉆機、探放水鉆機)
錨桿(索)(含桿體、錨固劑)
(二)通風、降溫設備
主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
制冷、降溫裝置
(三)空氣壓縮機
(四)排水設備
離心泵(僅限用于井下主排水)
四、電氣設備
(一)配電設備
變壓器
整流柜
高低壓開關柜(箱)
(二)控制設備
軟起動柜
變頻器(柜)
五、安全監控與通信設備
(一)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監測監控系統(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系統、通風監測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地壓監測系統)
人員定位系統
監測用儀器儀表(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風速、粉塵、壓力、慣導等用于對非煤地下礦山環境、設備狀態、工況條件進行監測的傳感器、測定器和報警儀)
(二)通信系統
通信系統(調度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廣播通信系統、救援通信系統)
(三)系統配套設備
系統配套設備(分站、電源、讀卡器、標識卡、搜卡儀)
六、阻燃制品
阻燃制品(阻燃風筒、阻燃線纜、阻燃輸送帶、阻燃管材)
七、機器人
安控、救援、作業類機器人
八、救生設備
自救器
呼吸器
除顫儀
三、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的具備條件:
1)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
2)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3)具備所申辦產品一個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組裝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的其他生產設備。
4)具有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與條件。
5)有滿足要求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
6)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7)其他有關條件。
四、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2)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保證安全性能,經過必要的安全評估、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4)有供審核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五、申請單位申請產品的安全標志時應做出以下承諾: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
2)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關責任。
3)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的檢驗樣品為申請人生產,承擔由于提交虛假信息及產品引發的相關責任。
4)積極配合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相關工作, 自覺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通過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產品的生產,正確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變更技術文件引發的相關責任。
6)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關責任。
7)承擔安全標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六、煤安認證申請產品無法受理的情況:
1)未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
2)被最終裁定或判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被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已被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立案的產品。
3)被暫停安全標志的產品。
4)其他不予受理的產品。
七、申辦程序:
㈠、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首次申辦指南
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技術審查的目的是確保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在技術上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三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對申請安全標志產品技術文件(包括產品標準、圖紙、使用說明書等)的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
第二章 技術文件及要求
第四條 提供技術審查的文件:
(一) 產品標準;
(二) 產品設計圖(含電氣原理圖);
(三)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及配套件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
(六) 產品照片;
(七) 其它有關技術文件。
以上技術文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五條 技術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 申請產品屬下列情況的,應制定企業標準:
1. 沒有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 技術指標嚴于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 涉及到2個及以上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4. 執行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其技術指標不明確;
5. 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屬通用技術條件。
企業標準應按GB/T1.1、GB/T1.2的要求編寫,其技術指標及要求應滿足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
(二) 產品設計圖應符合GB4457~4460《機械制圖》的規定。
(三)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應注明外購(外協)件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外購(外協)件屬安全標志管理的,應提供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照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的要求進行編寫,并著重明確產品的適用環境、主要技術參數、安全使用須知、維修須知、主要部件的選配須知、警示性語句等內容。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應能明確反映生產的工藝過程和主要特點。
(六) 產品型號的編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技術審查程序
第六條 技術審查包括初審、審查和復核。
第七條 初審主要審查技術文件采(引)用標準的正確性、主要安全性能技術要求及產品規格、型號的規范性等內容,明確技術審查任務。需要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明確審查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八條 審查主要確認技術文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符合性和技術文件的規范性。審查后應提交審查意見,并由審查人簽字。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須加蓋受委托單位印章。
第九條 復核主要對技術審查的全面性及結論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 已定型產品的技術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審查單位自接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的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相關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受委托單位自接到委托書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技術審查合格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并存檔。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對已定型產品,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的60日內完成整改;對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自發出《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的18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四章 技術審查內容及要求
第十三條 產品標準:
(一) 直接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審查是否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 企業標準審查內容及要求:
1. 引用標準是否齊全、準確;
2. 產品安全性能、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礦山安全有關規定;
3. 型式檢驗與出廠檢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 產品名稱、型號是否規范;
5. 防爆電氣產品應嚴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產品設計圖:
(一) 是否符合GB4457~4460《機械制圖》的規定;
(二) 是否有設計、審核、批準人簽字;
(三) 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等是否符合產品標準;
(四) 防爆電氣產品應嚴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
確認應受控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審查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屬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申請產品中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屬安全標志管理的,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產品使用說明書:
按照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一) 是否明確產品的適用環境;
(二) 所列主要技術參數是否與產品標準一致;
(三) 是否有詳細的安全使用須知;
(四) 是否有詳細的維修須知,包括對維修可能引起的安全性能變化的限制要求;
(五) 是否有詳細的主要部件選配須知;
(六) 是否有必要的警示性語句;
(七) 其它應明確的事項。
第十七條 產品技術復雜,需要到產品生產現場考察產品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技術審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承擔技術審查工作的個人或單位,須對申請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密。
第十九條 技術審查人員不得為申請單位提供有可能影響技術審查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第二十條 申請產品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技術審查按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技術審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現場評審是指通過對申請單位的生產過程和生產管理的檢查、取證、考核,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生產安全標志管理產品資格的活動。重點評審申請單位生產所申請的產品能否持續、穩定地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能力。
第三條 現場評審工作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有關要求,建立現場評審員隊伍、編制現場評審規范或相關產品的評審準則、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向評審員下發現場評審任務書,向申請單位下發現場評審通知書,并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工作。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須填寫現場評審報告,申請單位須填寫現場評審紀律反饋單。
第四條 評審組由在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注冊的評審員及聘用的技術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單一品種產品時,評審組一般為2~3人;多個品種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部門可派一名監察員,監督現場評審工作。
第五條 評審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單位有隸屬關系的評審員不能作為評審組成員參與現場評審工作;與申請單位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單位的評審員及承擔產品檢驗任務的評審員原則上不能作為評審組成員參與現場評審工作;申請單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關方面評審員回避的請求;同一評審員一般不得連續擔任同一申請單位的評審組長。
第六條 自下達現場評審通知書之日起,因申請單位原因,不能在90日內完成現場評審任務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二章 評審要求、內容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 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 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四) 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手段;
(五) 生產工藝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體系;
(七) 具備某一(或幾)個主要零(元)部件生產能力,具備成品組裝和出廠檢驗條件;
(八) 其它有關條件。
第八條 評審主要內容:
(一) 主體資格(注冊資金、生產場所、技術力量等);
(二) 技術文件(產品標準、圖紙、設計文件、工藝文件等);
(三) 生產設備(生產能力、設備狀況、工藝裝備等);
(四) 計量器具(配置及管理狀況等);
(五) 檢驗設備(入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
(六) 管理體系及制度(采購、生產、技術、檢驗、產品安全性能控制等);
(七)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控制與管理;
(八) 其它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影響因素。
第三章 評審程序及結論
第九條 評審流程:
(一) 首次會議;
(二) 生產現場檢查;
(三) 資料審查;
(四) 產品出廠檢驗現場考評;
(五) 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 末次會議。
第十條 首次會議: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及有關技術、生產、設備、計量、檢驗、采購、銷售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首次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 出示評審員證件,介紹評審組成員及會議參加人員;
(二) 介紹礦用產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安全標志管理對申請單位的要求;
(三) 宣讀評審任務書,確認評審產品;
(四) 聲明評審紀律及注意事項;
(五) 聽取申請單位負責人關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介紹;
(六) 宣布評審日程安排。
第十一條 生產現場檢查:
評審組按照產品的工藝流程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庫房、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工位器具、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等。
評審組必須對申請單位的主要生產車間、關鍵工序、成品、出廠檢驗設備及評審組認為需要存檔的實景進行拍照記錄,申請單位需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技術資料審查:
核實產品的標準、圖紙、設計說明書、工藝文件、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技術文件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審查確認的技術文件是否一致,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主體資格審查:
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注冊資金、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等事項)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現場考評:
對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及所申請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查申請單位對產品質量(尤其是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考核質量檢驗人員對產品標準掌握的熟練程度及操作水平。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考核。
第十五條 綜合評定:
按照現場評審規范或相關產品評審準則進行綜合評定,做出初步結論,擬定現場評審報告。綜合評定時,申請單位的人員應回避。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做不合格處理:
(一) 注冊資金未達到一定數量,其生產能力未達到一定規模的;
(二) 生產場所與營業執照標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 不具備生產某一(或幾)個主要零(元)部件能力;不具備產品總裝條件;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條件;出廠檢驗記錄、報告被確認為弄虛作假的;
(四) 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學歷、從事相關工作年限等不滿足要求的;
(五) 產品的標準、圖紙、設計說明書、工藝文件、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技術文件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審查確認的技術文件不一致,或未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審查確認的技術文件消化、組織生產的。
(六) 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及與產品關聯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配套件的采購、分承包、外協等生產單位發生變化,未重新備案和進行檢驗的;
(七) 生產設備、測量器具不能保證零部件加工精度及檢驗要求,或產品的結構、參數等與圖紙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 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前,評審組與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就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溝通,申請單位可提出不同意見或做出適當的解釋、說明,對爭議較大的問題,必要時可進一步核實。
評審組組長主持末次會議,通報評審發現的不符合項,宣讀評審結論。對現場評審發現的不符合項記錄,評審組及申請單位負責人要簽字確認,申請單位可復印一份留存,以備整改。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報告:
(一) 現場評審報告應根據申請單位本次申辦的產品,分種類分別填寫。
(二) 除否決項不符合,須直接做出不合格結論外,現場評審結論按量化評審所得分數分為A、B、C、D四級:
A級:合格,評審分數在90分(含)以上;
B級:有較少不符合項,整改后合格,評審分數在80分(含)與90分(不含)之間;
C級:有少數不符合項,整改后合格,評審分數在70(含)與80分(不含)之間;
D級:不合格,評審分數在70分(不含)以下。
評審組在評審結束之日起7日內,應將現場評審報告及評審任務書寄送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項的處理:
除評審結論A、D級外,申請單位應對評審組提出的不符合項,制定整改措施。在評審結束之日起90日內將包括不符合項、整改措施、整改結果等內容的整改報告及能證明整改結果的背景資料,由評審組長確認簽字后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審查,并作為現場評審報告的附件備案。必要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可安排評審組對不符合項的整改結果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對現場評審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一) 申請單位應自評審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整改措施報告;
(二) 申請單位應自評審結束之日起的9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復審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在接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復審工作在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下達復審任務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
(三)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將下發安全標志現場評審不合格通知書,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自下發不合格通知書之日的180日內,申請單位不得申請同種類產品的安全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審員應按規定完成現場評審工作,并對現場評審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評審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
(一) 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或相關產品現場評審準則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二) 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不泄露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三) 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等違反現場評審規定和要求的評審員,將視情節予以處理,直至撤銷評審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應在評審結束后的5日內,將安全標志現場評審紀律反饋單寄送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現場評審將按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十、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是判別礦用產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據,檢驗內容包括安全性能檢驗、使用性能檢驗兩部分。
第三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工作,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委托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依據相關產品檢驗規范進行。
產品檢驗規范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制訂;沒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專家,依據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制定產品檢驗規范,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章 安全標志檢驗分類
第五條 安全標志檢驗分為新產品檢驗、定型檢驗、主要性能檢驗、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五種類型。
第六條 新產品檢驗:指對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所進行的檢驗,檢驗項目為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
第七條 定型檢驗:指對未定型的產品所進行的定型檢驗,檢驗項目為相關產品檢驗規范所確定的型式檢驗項目。
第八條 主要性能檢驗:指產品經過安全標志定型檢驗后,對生產單位批量生產的產品所進行的抽樣檢驗,檢驗項目為相關產品檢驗規范所確定的主要性能檢驗項目。
第九條 定期檢驗:指對已定型產品或安全標志有效期滿需換證的產品所進行的抽樣檢驗,檢驗項目為相關產品檢驗規范所確定的型式檢驗項目。
第十條 監督檢驗:指對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所進行的抽樣檢驗。
第三章 檢驗工作的實施
第十一條 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按規定時間制訂安全標志產品抽樣檢驗計劃,向抽樣人員發出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檢驗通知書,向有關檢測檢驗機構發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委托書。
第十二條 礦用產品的抽樣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抽樣人員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并填寫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15日內向檢測檢驗機構寄送樣品。
第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檢驗,并在檢驗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寄送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
檢測檢驗機構自檢驗報告發出之日起,檢驗后的樣品保留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涉及現場檢驗的產品,應制定現場檢驗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已定型產品檢驗不合格的,申請單位應在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檢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十七條 對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檢驗不合格的,自發出《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檢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授權范圍委托檢驗任務。
第二十條 承擔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的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規定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二十一條 承擔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的檢測檢驗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被檢驗產品的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從事被檢驗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及對外咨詢業務。
第二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及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
(一) 不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無故拖延或拒絕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的;
(五) 將檢驗任務轉包給沒有資質或未經授權的檢驗機構的;
(六) 檢驗人員收受被檢單位財物或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檢驗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按產品檢驗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進口產品的安全標志抽樣檢驗工作,參照本細則并結合《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一、變更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A1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A1.1企業名稱變更
①變更申請書(封面填寫更名后的企業名稱);
②更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所轄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④承諾函(生產地址無變更時提交)。
A1.2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①變更申請書;
②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所轄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所或地名辦出具的地址名稱變更證明。
A1.3企業重組、改制
A1.3.1 A企業并入B企業
①B企業提出的變更申請書;
②B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A、B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重組、改制有關文件復印件或加蓋A、B企業公章的購并合同(或章程)復印件;
④所轄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A企業注銷證明原件。若A企業涉及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等事項,暫不能注銷的,B企業應出具A企業暫不能辦理注銷的說明函及半年內辦理完成注銷的承諾。
⑤承諾函(生產地址無變更時提交)。
A1.3.2 A、B及兩個以上企業重組為C企業
①C企業提出的變更申請書;
②C企業提交的安全標志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③C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A、B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重組、改制有關文件復印件或加蓋A、B企業公章的重組合同(或章程)復印件;
⑤所轄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A、B企業的注銷證明原件;
⑥承諾函(生產地址無變更時提交)。
A1.3.3由A企業某部分整建制分離成立B企業
①B企業提出的變更申請書;
②B企業提交的安全標志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③B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A企業關于成立B企業的說明文件復印件(包括技術人員、生產人員、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整建制分離到B企業的內容說明);
⑤A企業不再生產同類產品的承諾函。
⑥B企業所生產的獲證產品目錄。
注:整建制指生產某一(些)獲證產品的技術人員、生產人員、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的全部。
A1.4企業注冊地址(營業執照中的住所)變更
①變更申請書;
②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A1.5企業生產地址搬遷
①變更申請書;
②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搬遷后生產地所有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④屬下列產品的,需提交新廠址正門照片、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安標產品照片,在搬遷后的生產地所生產的安標產品出廠檢驗報告。
——液壓支架及輔件、礦用支柱、頂梁及輔件、錨桿(索);
——采、掘機械及輔件,煤礦用乳化液泵站,難燃介質;
——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及輔件;
——礦車及輔件,罐籠、箕斗及附件;
——通風、防塵設施及測量儀表;
——非金屬制品、帶芯,隔爆水槽(袋);
——防滅火裝置及配套設備;
——鉆、鑿、錨機具,鉆孔設備;
——防爆柴油機械;
——排水泵,礦井專用泵;
——煤礦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A1.6企業增加生產地址
①變更申請書;
②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新增生產地所有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④新、舊生產地生產產品的目錄。
A1.7企業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技術力量變更
①變更申請書;
②安全標志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A1.8企業營業執照中注冊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變更
①上述信息變更的說明;
②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A1.9企業安全標志聯系人變更
提交聯系人變更申請函,內容包括變更后的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座機和手機號)等。
A2獲證產品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變更申請書;
2.變更后的相關技術文件;
3.若變更或增加獲證產品的安全關聯部件(A類)、安標關鍵部件(C類),需提交變更后的“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若變更或增加安標配套件(B類),可不必提交變更申請,但持證人應確保產品整體匹配,且選擇具有安全標志的產品;若變更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類),按照生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能,不必提交變更申請。
十二、煤礦設備維修資質
㈠、簡介
為了開展煤礦設備維修企業資質認證工作,加強煤礦設備維修行業的管理,規范煤礦設備維修企業經營活動,確保煤礦設備安全和經濟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境內從事煤礦設備維修(含配件生產)的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制度,并由中國設備管理協會批準核發。
煤礦設備維修企業資質認證是衡量企業綜合素質及項目實施能力的標志,也是煤礦設備維修企業進行項目洽談和招標、投標活動中入圍的重要條件。
㈡、資質認證管理范圍
煤礦設備維修范圍包括煤礦(含非國有煤礦)井工、露天、洗選,煤礦鐵路運輸、煤炭深加工、環保、節能等設備。
㈢、資質證書等級劃分和品種范圍
凡承擔煤礦設備維修的企業,其資質證書等級依照維修設備品種范圍、產值能力、技術能力、質量達標水平及信譽程度進行分級和分品種管理。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1.一級資質等級:煤礦設備維修企業年產值(上年度)3000萬元以上;有能力維修煤礦大型設備(如采煤機、液壓支架、刮板輸送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主副井絞車等)三種產品以上;產品設計、工藝技術能力國內一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開發與研制產品能力;企業管理進入現代化模式,計算機技術應用廣泛,具有完善的檢測檢驗、計量測試能力及專業質量保證體系;合理充足的金融保障支持管理體系;行業內本產品維修骨干企業。
2.二級資質等級:煤礦設備維修企業年產值(上年度)1000-3000萬元;有能力維修煤礦中型設備兩種產品以上及生產配件三種產品以上;產品設計、工藝技術能力強,具有開發與研制產品能力;企業管理先進,計算機技術應用廣泛,具有完善的檢測檢驗、計量測試能力及專業質量保證體系;合理先進的金融支持管理體系;行業內本產品維修先進企業。
3.三級資質等級:煤礦設備維修企業年產值(上年度)500-1000萬元;有能力維修煤礦小型設備及生產配件兩種產品以上;產品設計、工藝水平能滿足技術要求;檢測檢驗、計量測試能力符合技術標準及規范;生產管理、材料供應、財務管理均能滿足企業生產需要。
㈣、煤礦設備維修企業申請資質證書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企業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而且維修的設備均為煤礦設備
2.經煤礦設備維修企業維修合格的煤礦設備必須達到國標、行業標準及有關專業標準。
3.煤礦設備維修企業必須擁有維修本產品所要求的設計能力、工藝技術、工藝裝備,檢驗測試能力。計量能力應達到國家標準。
4.煤礦設備維修企業擁有完善、合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持續有效地貫穿生產過程。
5.對于維修煤礦專用防爆產品的企業,必須持有專業審查機構有效證書和上報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6.煤礦設備維修企業擁有與生產規格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技術工人,特殊工種上崗持證率100%
7.煤礦設備維修企業擁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營業用地與設施。
8.煤礦設備維修企業必須滿足煤礦設備維修企業資質等級評審基本條件,如下:
| 序號 |
內容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1 |
注冊資金(萬元) |
≥1000 |
≥300-1000 |
≥100-300 |
| 2 |
維修產值(萬元) |
≥3000 |
≥1000-3000 |
≥500-1000 |
| 3 |
營業場地(平方米) |
≥5000 |
≥3000 |
≥2000 |
| 4 |
設備原值(萬元) |
≥2000 |
≥1000 |
≥500 |
| 5 |
工程技術人員 |
總數 |
≥50 |
≥30 |
≥20 |
| 高/中級 |
≥5/20 |
≥3/10 |
≥2/6 |
| 6 |
技術工人 |
總數 |
≥200 |
≥150 |
≥100 |
| 高/中級 |
≥15/30 |
≥10/20 |
≥5/10 |
| 7 |
技術管理應符合有關專業要求。 |
| 8 |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率100%,專業培訓合格率符合有關要求。 |
| 9 |
煤礦防爆、防塵、防水等符合國家有關專業標準要求。 |
| 備注 |
設備原值中,煤礦設備維修專用設備的原值須達到60%以上。 |
㈤、申請資質證的產品應滿足的條件
1.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有關規范規定,滿足煤礦安全生產需求。
2.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維修產品應保證安全性能,經過必要的安全評估、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
3.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4.有供審核與檢驗所需要的樣品。
㈥、煤礦設備維修企業申請資質證書需提交的材料
1.填報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表要逐項定清楚、準確,附件齊全。
2.營業場所、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清單。
3.煤礦設備維修企業章程
4.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特殊工種人員名單、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5.完成維修的業績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用戶反饋意見。
6凡申請維修煤礦防爆產品、安全儀器、儀表等特種產品的企業,必須要附專業部門頒發的有效防爆合格證及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等。
7.維修工藝、安全生產、質量保障體系等制度。
㈦、申辦程序
中國煤礦設備維修企業資質認證早辦程序分為:首次申請維修資質程序;變更申請維修資質程序,延續申請維修資質程序。
㈧、煤礦設備維修資質檢查與監督
1.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每年第四季度實施年審,7月份以前獲證企業,參加當年年審;7月份以后獲證企業,參加次年年審。年審合格的煤礦設備維修企業,由煤礦設備維修資質證辦公室在其資質證書上加蓋年審章,在中國設備管理協會網向社會公布。
2.煤礦設備維修資質證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在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內進行復查與不定期抽查。
3.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通報、資質降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①因維修煤礦設備質量低劣,達不到國標、行業標準和有關專業標準的。
②引起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及其它事故。
③年審不合格或未報年審.
④將資質證書轉讓、出借其它企業使用的。
⑤有其它違反法規行為的。
十三、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一、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簡介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專為煤礦井下條件生產的不防爆的一般型電氣設備,這種設備與通用設備比較對介質溫度、耐潮性能、外殼材質及強度、進線裝置、接地端子都有適應煤礦具體條件的要求,而且能防止從外部直接觸及帶電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并對接線端子爬電距離和空氣間隙有專門的規定。
二、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產品特點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是一種沒有采取任何防爆措施,用于煤礦并下無瓦斯、煤塵爆炸性混合物場所的電氣設備。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與一般電氣設備不同,它在絕緣、爬電距離、電氣間隙、防潮和防塵、井下運行條件諸方面均有特殊要求,銘牌的右上方有明顯的“KY”標志。
三、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產品檢驗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的檢驗是由國家煤礦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檢驗合格頒發《礦用電氣設備礦用合格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專家評審和綜合審查,通過后認定為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機構,并在網上公布名單、批準的檢測檢驗范圍及批準的授權簽字人及其授權簽字領域。每兩年審查資質換證。
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機構在批準的檢測檢驗范圍進行檢測并頒發合格證,如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礦用電氣礦用合格證等。檢測范圍有一項是“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GB/T12173-1990《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全部項目 授權安全標志檢驗”,說明使用的持《礦用電氣設備礦用合格證》的電氣設備是經過安全標志檢驗,而且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發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是根據各甲級機構提供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等相關合格證進行發證。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發文《關于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1〕109號中,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未列入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因此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也不需要申請辦理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標志)的相關手續。
綜上所述,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七條,即“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不需要辦理煤礦礦用安全標志,但有經過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甲級檢測檢驗機構檢驗,授權對其安全標志檢驗,并且頒發了《礦用電氣設備礦用合格證》,因此也屬于具有安全標志。
四、礦用一般型電氣產品目錄
1.礦用一般型司機控制器
2.礦用一般型斬波調速器
3.礦用一般型電阻器
4.礦用一般型架線機車硅整流器
5.礦用一般型直流逆變電源
6.礦用一般型直流架線自動停送電開關
7.礦用一般型司控道岔控制裝置
8.礦用一般型語言聲光報警信號器
9.礦用一般型電機車用牽引變頻器
10.礦用一般型交流異步牽引電動機
11.礦用一般型直流牽引電動機
12.礦用一般型接近開關
13.礦用一般型燈具
14.礦用一般型架線電機車通訊機車載波電話機
十四、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細則
一、簡介:
為規范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進口礦用產品,均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其制造商應嚴格執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口產品安全標志按申辦類型分為有效期申辦和批次申辦。有效期申辦又分為首次申辦、延續申辦和變更申辦。按有效期申辦取得的產品安全標志,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按批次申辦取得的產品安全標志,僅對本批所核實的產品有效。
二、申請安全標志的條件: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人原則上是產品的制造商。對成套或系統類產品中屬安全標志獨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請時,可由成套或系統類產品的制造商申請。制造商可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辦理申請事宜。
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制造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所在國合法資格;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3.具有專業化的產品生產能力、設備、技術力量,滿足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設備,能夠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
4.其他有關條件。
三、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需要;
2.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產品安全性能的技術文件;
3.有可供檢驗的樣品。
四、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制造商應做出以下承諾:
1.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
2.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關責任;
3.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承擔因提交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責任;
4.配合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現場審核等相關工作,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正確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變更技術文件引發的相關責任;
6.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關責任;
7.承擔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五、制造商首次申辦產品安全標志時需提供的文件:
1.安全標志申請書。
2.制造商所在國的合法經營證件復印件。
3.產品申辦說明。
4.產品技術文件。
5.產品符合中國相關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要求的自評價報告。
6.產品已取得其他認證的相關資料。
7.制造商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申辦產品安全標志的,應出具委托授權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時限。
8.其它申辦說明材料。
以上文件須經制造商簽章,并提供中譯本(圖紙可采用在原圖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術參數應采用國際單位制。
六、申辦程序:
㈠、首次申辦
1. 初審與受理
2.技術審查
3.現場評審
4.產品檢驗
5.終審與證書發放
6.安標國家中心對安全標志獲證信息予以公告。
㈡、變更申辦
已取得有效期安全標志的產品,因制造商主體資格、生產條件、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時,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申請,經履行相關程序后,變更安全標志。
基本程序包括申請、初審、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綜合審查與變更安全標志證書。具體程序根據產品變更情況確定。
十五、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志證書)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安全標志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準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安全標志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在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 安全標志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備案。
第七條 安全標志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志證書規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志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志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范圍、有效期、備注;
安全標志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注;
安全標志編號是安全標志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志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制,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條 取得安全標志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志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志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證書;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十六、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規行為,使其生產的礦用產品滿足標準及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予以指導和支持。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屬地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要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合格的生產單位,提出撤銷安全標志的建議。
第二章 監督管理類別
第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包括年審、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四種方式。
第六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行年審制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年審材料。根據年審情況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定期檢查指在規定時間或周期內進行的檢查。
防爆電氣、安全儀器儀表、通訊監控設備、礦燈、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防爆柴油機械等產品,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第八條 抽查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礦用產品或生產單位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九條 專項檢查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因產品引發事故的;
(二)生產單位或產品被投訴,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礦用產品的性能、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
(四)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的;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其它必要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十條 監督管理的實施可采取年審材料審查、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性能監督檢驗等方法。根據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對象,在實施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技術文件監督審查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是否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說明書、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條 生產現場監督評審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等是否仍滿足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評審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產品技術文件、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標志證書與標識的使用等。
第十三條 產品性能的監督檢驗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是否仍滿足產品標準及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檢驗的主要內容為產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變更名稱、改制、被兼并等,應及時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技術文件變更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技術文件監督審查。
確需審查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
確需評審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監督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章 監督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的;
(二)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四)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生產單位所生產的其它產品;
(五)安全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其它需暫停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二)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
(三)礦用產品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生產單位拒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
(七)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志的;
(八)其它需撤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暫停或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的;
(三)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限期9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被撤消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